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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354号

XX与YY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XX,YY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354号原告XX,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XXXX,女,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YY,男,汉族,农民。

原告XX与被告YY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之法定代理人XXXX、被告YY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2006年其与被告YY协议离婚后,约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孩子上学等日常消费不断增加,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能满足需求,现诉请:1、请求判令将孩子每月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每年支付一次;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母XXXX,抚养费应由XXXX自行承担。且离婚后,XXXX不让我探视孩子,现我对孩子及XXXX的生活状况不清楚,对原告的诉请表示拒绝。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原告XX之母XXXX与被告YY经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离婚,女儿XX由XXXX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每年支付一次。现原告因物价上涨,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能满足日常开支,原告诉至本院,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将孩子每月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每年支付一次;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查明,被告目前从事安利产品代理销售工作,月收入4000余元,但每月收入不稳定。庭审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坚持其诉请;被告辩称,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XXXX,抚养费应由XXXX自行承担,现其对孩子及XXXX的生活状况不清楚,对原告的诉请表示拒绝。因双方分歧很大,本院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后,仍应对原告履行相应的法定抚养义务。现物价上涨,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学习所需,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具体增加数额,应结合被告抚养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生活所需综合予以认定。原告请求支付数额过高,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YY从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XX抚养费400元。(2013年8月--12月的抚养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原告给被告一次性付清。从2014年起,孩子每月抚养费原告每年给付一次,在当年的1月10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XX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