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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519号

李方伟与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19号原告李方伟与被告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方伟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明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方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周建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方伟案款人民币510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665.75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方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阳昉

审判员  蒋伟琦

审判员  仇飞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嘉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