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865号原告张某,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孟某,女,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铁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林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孟某在××××年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雷与女儿张倩均已婚,独立生活。由于婚前缺少了解,草率成婚,双方性格相差太远,婚后夫妻之间没有信任,生活上没有照顾且矛盾重重,事事争吵,使根本没有感情的婚姻如雪上加霜,无法共同生活。为避免矛盾发生,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已三年,请求法院判令离婚,财产无争议。
被告孟某辩称,第一,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并不像原告陈述的不合有矛盾,双方跟其他家庭一样,在一起平等相处,夫妻恩爱,并且已经生活了快40年了,儿女已经成年工作了。原告在诉状中说分居的事情不存在,现在双方还在一起生活。现在原告突然起诉离婚,被告感到非常突然,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告近几年来身体状态不太好,患过脑出血,现在脑血管狭窄,脑梗,还在住院。如果原告是为了逃避夫妻之间因尽相互照应的义务的,依法来说,是不应该的。第二,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原告在诉状中称财产无争议,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对财产的处理可以按原告主张的财产无争议处理,但财产无争议的内容在原告起诉前找原告谈过,当时原、被告说过,楼房和平房归被告,存款归原告,当时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也没有同意财产分割,既然现在到法庭了,这么分财产被告也可以接受。第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应充分考虑被告的身体状况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原告的收入远远优于被告,在经济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综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孟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雷与女儿张倩均已成年,独立生活。2013年5月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三十多年之久并生有两个子女,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生活中存在矛盾,原告要求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况且被告希望原告回归家庭,可见双方并非无感情,只要双方今后多沟通、多理解,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铁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