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8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杨伟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国伟,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华,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刘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以其已与被告刘艳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艳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