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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057-1号

解红年与青岛德金建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红年,青岛德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解红年,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德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德彬,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