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徐世渭。
被告:宋鹿友。
被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松女。
原告徐世渭与被告宋鹿友、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肖伟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肖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周超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