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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245号

徐世渭与宋鹿友、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世渭,宋鹿友,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徐世渭。

被告:宋鹿友。

被告: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松女。

原告徐世渭与被告宋鹿友、浙江香乡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肖伟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肖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周超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