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7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秀玲 关注公众号“”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7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