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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368号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子维、徐明月、赵林杰、石秀娟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子维;许明月;赵林杰;石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68号

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王子维,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许明月,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赵林杰,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石秀娟,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子维、许明月、赵林杰、石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1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新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