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沧立刑终字第1号
上诉人:陈国祥,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贵族省��节市人,现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陈国祥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孟立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国祥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丁某芳和丁某胜利用残酷手段故意伤害上诉人,并驱车追赶、拦路威胁上诉人,拒不支付上诉人劳动报酬,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二人赔偿上诉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国祥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究丁某芳和丁某胜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其中,上诉人起诉丁某芳和丁某胜犯寻衅滋事罪,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上诉人诉称丁某芳和丁某胜犯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不能提���相应的证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世刚
审判员 张兴峰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