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09号
原告:余君君。
被告:宁波中联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君君诉被告宁波中联超市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君君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君君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中联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君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余君君负担。
审 判 长 杜 健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刘啸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