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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油民特字第3号

莫仕全、张云华申请宣告莫远斌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莫仕全,张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油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莫仕全,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8日,初中文化,住江油市龙凤镇。申请人张云华,女,生于1957年12月29日,汉族,文盲,住江油市龙凤镇。申请人莫仕全、张云华要求宣告莫远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莫仕全、张云华称:我们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了一女,1984年收养了被申请人之后我们未再养育其他子女,1999年被申请人外出务工后就失去了联系,我们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已逾13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宣告莫远斌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莫远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日,初中文化,住江油市龙凤镇鲁班村2组。身份证号510781197604016352。申请人莫仕全、张云华系夫妻关系,1984年二人收养一子,取名莫远斌。1999年莫远斌外出务工离开后一直未回,也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7月4日,莫仕全、张云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莫远斌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12年7月1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莫远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莫远斌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莫远斌下落不明已满13年之久,其养父母莫仕全、张云华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莫远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