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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四初字第179号

郭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四初字第179号原告郭某某,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浩,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赛生药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7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 葵

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

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