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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四终字第423号

李红伟与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李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凯(系XX父亲),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伟,女,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李红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红伟从事个体肉食店经营。2009年10月31日,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食堂托管经营协议,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将西四合院1号食堂委托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托管经营期限自2009年10月3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2011年9月,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波将该食堂转包给被告XX和其父亲经营,XX父子在经营食堂期间从原告经营的肉食店购买肉食品等价值共计225102元,除支付货款7920元外,余欠货款217182元由XX于2011年5月12日给李红伟出具了欠条,2011年春节期间,XX的父亲给付李红伟货款10000元,XX尚欠李红伟货款207182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系口头形式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因双方对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原告价款。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XX提出欠条是在原告找人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其并未实际经营食堂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XX给付原告李红伟货款人民币2071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XX负担。XX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上诉人系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该欠款应当由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31日承包了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的食堂。2010年5月上诉人到公司上班,负责收货验货,每月开固定工资2000元。被上诉人给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供货用于食堂经营,被上诉人每次送完货后均是由不同的人签收,2011年开始中冶恒通经营不善破产,2011年3月底食堂停业,被上诉人找不到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波,2011年5月12日被上诉人找了一群人威胁上诉人,并将上诉人带到被上诉人家中要求为其打欠条,上诉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只好当场写了欠条,该欠条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偿还欠款的依据。一审诉讼中上诉人申请法院调取了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冶恒通的承包协议,该协议中明确写明不许转包,一审法院仅凭几个证人证言就认定上诉人承包了该食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宏伟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XX欠被上诉人李红伟货款207182元,有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李红伟提供的XX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该欠条明确载明恒通大食堂由上诉人XX经营,且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北京鑫香香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故XX称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欠条是被上诉人胁迫其所打,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主张事实成立,且一审诉讼中食堂的带班人员刘红敏出庭证实上诉人XX在出具欠条时未受到胁迫,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诉讼费441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军

代理

审判员  高贺莉

代理

审判员  苗会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亚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