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370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郑碧水,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陈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对被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
审判员 陈德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