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二初字第01083号
原告: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业元,董事长。
被告: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XX勇,总经理。
被告:合肥润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总经理。
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耀,总经理。
被告:李承耀。
被告:XX勇。
被告:李慧,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
被告:汤道琼,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高新区。
被告:刘银平,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润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李承耀、XX勇、李慧、汤道琼、刘银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润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李承耀、XX勇、李慧、汤道琼、刘银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润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李承耀、XX勇、李慧、汤道琼、刘银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文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蒯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