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43号原告谢先洋,男,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身份证号码:×××5839。被告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莫锦荣,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先洋诉被告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先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118元,由原告谢先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得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