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873号
原告:杜少为。
委托代理人:应祖庆、徐喆。
被告:陈李辉。
被告:张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少为与被告陈李辉、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朱君帅 更多数据:
杜少为与陈李辉、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873号
原告:杜少为。
委托代理人:应祖庆、徐喆。
被告:陈李辉。
被告:张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少为与被告陈李辉、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朱君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