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杨艳,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安,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诉被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李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