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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西民初字第95号

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民初字第95号

原告:蒋某,油漆工。

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芒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