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高某某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某某(某某)房屋和5万元现金提供担保,现案件审结,应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房产及现金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原告高某某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某某(某某)房屋和5万元现金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征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