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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号

高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高某某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某某(某某)房屋和5万元现金提供担保,现案件审结,应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房产及现金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原告高某某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某某(某某)房屋和5万元现金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征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