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深行初字第68号 原告杨洪涛,男,汉族,一九五六年五月九日出生,住安平县北新南道98号丝网城C区。 原告赵永州,男,汉族,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出生,安平县人,住该村。 原告弓跃何,男,汉族,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一日出生,安平县人,住该村 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建发,该县县长。 第三人陈新便,男,汉族,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出生,安平县人,住该村。 原告杨洪涛、赵永州、弓跃何与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陈新便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洪涛、赵永州、弓跃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凤双
审 判 员 赵 显
人民陪审员 崔汝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志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