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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行初字第68号

杨洪涛、赵永州等与安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杨洪涛;赵永州;弓跃何;安平县人民政府;陈新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深行初字第68号 原告杨洪涛,男,汉族,一九五六年五月九日出生,住安平县北新南道98号丝网城C区。 原告赵永州,男,汉族,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出生,安平县人,住该村。 原告弓跃何,男,汉族,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一日出生,安平县人,住该村 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建发,该县县长。 第三人陈新便,男,汉族,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出生,安平县人,住该村。 原告杨洪涛、赵永州、弓跃何与被告安平县人民政府、陈新便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洪涛、赵永州、弓跃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凤双

审 判 员  赵 显

人民陪审员  崔汝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志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