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莹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月英。被告陶兴羊。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兴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兴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铃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