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刑初字第136号

谭可爱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可爱,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可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洁、被告人谭可爱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20时15分,被告人谭可爱驾驶豫S198**号大型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南山盛庄路段时,因观察不力,与持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横过马路的李xx相撞,致李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队明港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可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谭可爱在现场等候,交警将其带到明港勤务大队。2013年3月14日,谭可爱到明港勤务大队投案自首。民事部分,被害人李xx之子李xx等人已在本院民事庭起诉。审理中,被告人谭可爱及亲属自愿补偿李xx等人经济损失20000元,李xx等人对谭可爱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提供证据有证人盛xx、李xx、张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可爱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确保安全,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可爱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后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民事部分除应得的赔偿外,谭可爱及亲属又补偿被害人李景友亲属损失2万元,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可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  艳  平

审判员 黄  明  策

审判员 张    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陶冶(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