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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金初字第004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李旭、刘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李旭,刘永安,王天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金初字第00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企业代码87608711-2。法定代表人夏喜重,该行行长。被告李旭,男,1978年1月10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永安,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天增,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诉被告被告李旭、刘永安、王天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于法定期限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秋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迅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