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05号
原告:汪晓云,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高亦镠,广东中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昊钟,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汪晓虹,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汪晓雯,住广州市荔湾区。
第三人:李晓莲,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汪心怡,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汪心海,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汪越航,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汪晓云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汪晓云负担。
审 判 长 周健彬
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
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