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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05号

汪晓云与汪晓虹、汪晓雯、李晓莲、汪心怡、汪心海、汪越航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汪晓虹,汪晓雯,李晓莲,汪心怡,汪心海,汪越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05号

原告:汪晓云,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高亦镠,广东中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昊钟,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汪晓虹,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汪晓雯,住广州市荔湾区。

第三人:李晓莲,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汪心怡,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汪心海,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汪越航,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汪晓云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汪晓云负担。

审 判 长  周健彬

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

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