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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王某乙,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宋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