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69-1号
原告: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青,董事长。委托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存款88万元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先东
审 判 员 卢 勇
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