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171号原告贺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现年35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贺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贺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爱俊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皓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