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爱俊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皓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赵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爱俊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皓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