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民初字第294号

赵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94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孙爱俊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皓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