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82-1号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金沙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邱世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左启华,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诉讼保全申请,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左启华在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银行存款43000元后,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被告左启华在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银行存款43000元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依法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左启华在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存款43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及保全申请费450元,共计850元,由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