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葛长芳。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房岭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洪钊,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房岭屯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房岭屯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站有被管理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房岭屯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款项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晁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