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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50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