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吴惠霖,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新岸路裕德大厦。法定代表人邬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1980年1月4日出生,系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查勇,1984年9月2日出生,系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霖诉被告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霖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惠霖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惠霖负担。
审判员 赖素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焕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