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249号罪犯周松,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以(2009)田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松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