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33号原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苏戚萍,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刘某本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科苑支行43×××69账户内存款1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林某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刘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科苑支行43×××69账户内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珊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