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王福起。被告王百吉。
原告王福起诉被告王百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1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1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赵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