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363号
原告:李效义,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环亚办公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郭利,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苏敏,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义诉被告杨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效义与被告杨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玫
代理
审判员 王公尔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丽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