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国祥。被告杨玉兵。被告董延岷。被告于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国祥、杨玉兵、董延岷、于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