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1549号原告代闯闯,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毕西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毕曼曼(毕西亮之女),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闯闯诉被告毕西亮、毕曼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闯闯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庭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闯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连宝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戚冬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