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崇坤。被执行人刘建波。被执行人刘崇峰。被执行人李延成。被执行人岳晓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崇坤等人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昌商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齐兴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