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林桂芳,女,1952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52********),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号**幢***号。被申请执行人林伟良,男,193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涠洲镇红旗街**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桂芳与被执行人林伟良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4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北海市涠洲镇南湾街8号房屋[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01)字第704053号]的产权证登记至林桂芳的名下。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执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文
审判员 张培兴
审判员 易文尧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铭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贵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