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刘贤弟,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志珍,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吴志峰,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刘贤弟与被执行人吴志珍、吴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蕉执行字第8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吴志珍、吴志峰银行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刘贤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志珍、吴志峰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志珍、吴志峰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伏棉
审 判 员 黄振勤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文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