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岩虎。被执行人陈小琴,女,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乐成街道清河北路***号。被执行人季锡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岩虎与被执行人陈小琴、季锡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小琴、季锡月在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东路95号有一处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2012)温乐执民字第2499号案件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依法移送拍卖;另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1421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