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阎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55号。负责人姚首龙,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亮,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刘,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华,女,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阎良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刘、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刘、李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阎良信用社案款134336.16元,并承担执行费191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2013年7月9已履行40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阎良信用社,缴纳执行费1915元,剩余的94336.16元于2013年8月底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3)阎法执字第00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三、本案执行标的134336.16元(不含执行费1915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阎良信用社受偿40000元,未受偿94336.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