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俞某。
委托代理人:秦瑜。
被告:吴某。
原告俞某为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萧京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瑜、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俞昊)。婚后被告经常赌博,欠下大笔赌债且对家庭子女不管不顾,还无端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2007年结婚至今,已有四次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其中一次被告甚至用刀恐吓原告,导致110出警处理。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俞昊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原告诉称被告赌博及家庭暴力等均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俞昊)。婚后双方在原告家中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尚可,但也因家庭琐事而时有争吵。2013年4月10日,双方因琐事争吵后,被告在外居住。同年4月28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110出警后当场调解。2013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有着较好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以子女及家庭利益为重,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视双方间夫妻关系现状,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俞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萧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