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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547号

刘桂生、李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生,李福,高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生,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李福,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高云成,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生与二被执行人李福、高云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