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生,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李福,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高云成,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生与二被执行人李福、高云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