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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369号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王某。

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方钢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