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被执行人邱作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执行人邱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港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邱作辉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作辉在(2012)港执字第49号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依法将其房屋拍卖,并举行了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李晓东竞买得该房屋,并于2013年7月5日将该款项75840.00元存入本院账户。经调查,2006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借款42000元给被执行人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2006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贷款方式为抵押贷款,抵押物为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园路斯壮大厦4层421号房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3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3)港执字第133-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拍卖邱作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园路路斯壮大厦4层421号房屋的拍卖款43267.40元。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2)港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家良
审 判 员 张松昌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