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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89号

孙某与王某、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王某,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89号

原告:孙某,住霍山县,

被告:王某,住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盛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春雷

审 判 员  方 东

人民陪审员  吴万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