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执字第739号

(2013)海执字第7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桥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0层。法定代表人贺成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桥树,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明珠花园5栋501号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桥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讼争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广西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 文

审判员 张培兴

审判员 易文尧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辉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